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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村有没有必要设置一个办公室主任职务,单就杨某某在大张村挂职干涉大张村正常的村民自治事项就违犯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告组织发起成立‘大张村临时村民理事会’,罢免村委会成员,获得了全村有投票权的村民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这说明被告罢免村委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辩护人认为,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后,为了正确理解法律,我研究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处理的大量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对非典的恐惧,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扰医疗车辆通行的案件;云南为了少数几个种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断道路的案件;重庆阻扰集资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间市因两千多亩土地被错误地划归国有,多次奔走于各级政府部门而没有得到答复,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裘国军等人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刑,判决后激起群众更大的愤怒,上千名群众联名申诉的案件等等。这一系列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下处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的观点是正确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图。
辩护人认为,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失当,或者进一步说是因为相关部门行为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采取自发的维权方式,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否则,只有进一步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张云会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在会见时他多次提到,在检察院的证据中也记录了,张云会说:多次上访是为了引起领导的关注,给我们尽快解决问题;成立村民理事会,罢免村委会是为了纠正他们的错误。也就是说,张云会的一系列行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无端扰乱。事实也证明,假如张云会的行为是以扰乱为目的,那么,其表现就是不讲道理,无理取闹,惟恐天下不乱。被告人多次给其他村民表示,行为要克制,不要做出出格事情,足以说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张云会是一个七十八岁的老人,他还是一个老党员,可以说被告的党龄比在座许多同志的年龄都要大。他还是大张村在位时间最长的老支书,他最后是因为年龄大了才主动卸任村支书身份。被告的品德在大张村有口皆碑,包括大张村现村委会成员亲口向我证实:张云会德高望重,他带领村民上访,组织村民罢免村委会,都不是了为他个人的私利,他是为了全村大多数人着想。
这样一位品德高尚的老农民,老党员,他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顾年迈多病,带领村民四处奔波,最后在没有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帮助和答复下,他不得已才带领村民做出过激的维权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最后判决这样一位一心为广大村民着想的老人有罪,那么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判决将会受到所有农民群众的质疑:当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损害时,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啊!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法律是倡导社会正义保护最广大的弱势群体,还是单单维护政府部门的权威?
综上所述,被告张云会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事实上没有给大张村的农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他的行为只是一个农民为了维护本人及其他村民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适当维权方式,希望法庭在审判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宣布被告张云会无罪。
谢谢。
被告张云会的辩护人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虹
的自然村有没有必要设置一个办公室主任职务,单就杨某某在大张村挂职干涉大张村正常的村民自治事项就违犯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告组织发起成立‘大张村临时村民理事会’,罢免村委会成员,获得了全村有投票权的村民百分之九十以上通过,这说明被告罢免村委会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辩护人认为,立法者设置本罪的目的,是为了惩处那些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企图通过扰乱活动,制造事端,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的人。
在接受了委托以后,为了正确理解法律,我研究了近年来全国各地处理的大量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案例。如,河北承德利用对非典的恐惧,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扰医疗车辆通行的案件;云南为了少数几个种植蔬菜水果人的利益,阻断道路的案件;重庆阻扰集资建房案件;河北省河间市因两千多亩土地被错误地划归国有,多次奔走于各级政府部门而没有得到答复,群众到市委、市政府集体上访,裘国军等人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刑,判决后激起群众更大的愤怒,上千名群众联名申诉的案件等等。这一系列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罪名下处理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的观点是正确的理解了立法者的意图。
辩护人认为,某些行为类似聚众闹事,但如果不是属于无理取闹,不是为了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是因为相关部门处理问题失当,或者进一步说是因为相关部门行为失当,造成了群情激愤,采取自发的维权方式,就不应该以犯罪论处。否则,只有进一步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不利于纠正个别部门、个别干部工作的失误。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张云会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在会见时他多次提到,在检察院的证据中也记录了,张云会说:多次上访是为了引起领导的关注,给我们尽快解决问题;成立村民理事会,罢免村委会是为了纠正他们的错误。也就是说,张云会的一系列行为不是为了谋取私利无端扰乱。事实也证明,假如张云会的行为是以扰乱为目的,那么,其表现就是不讲道理,无理取闹,惟恐天下不乱。被告人多次给其他村民表示,行为要克制,不要做出出格事情,足以说明其目的不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
被告张云会是一个七十八岁的老人,他还是一个老党员,可以说被告的党龄比在座许多同志的年龄都要大。他还是大张村在位时间最长的老支书,他最后是因为年龄大了才主动卸任村支书身份。被告的品德在大张村有口皆碑,包括大张村现村委会成员亲口向我证实:张云会德高望重,他带领村民上访,组织村民罢免村委会,都不是了为他个人的私利,他是为了全村大多数人着想。
这样一位品德高尚的老农民,老党员,他为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不顾年迈多病,带领村民四处奔波,最后在没有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帮助和答复下,他不得已才带领村民做出过激的维权行为。如果我们的法律最后判决这样一位一心为广大村民着想的老人有罪,那么我们的法律和我们的判决将会受到所有农民群众的质疑:当农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部门损害时,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啊!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法律是倡导社会正义保护最广大的弱势群体,还是单单维护政府部门的权威?
综上所述,被告张云会主观上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事实上没有给大张村的农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他的行为只是一个农民为了维护本人及其他村民的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适当维权方式,希望法庭在审判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宣布被告张云会无罪。
谢谢。
被告张云会的辩护人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虹